“中国黄金第一案”济南审结 被判“不当得利”
张某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通过电话委托的方式,在短短的十天内进行了百余次黄金交易,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但他获得的这两千余万巨款,却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划走,而张某也被银行告上了法院。此案涉及金额巨大,并面临诸多法律空白,社会关注度高,审理难度大,被很多媒体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方面关于撤销张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b] 3.2亿元“纸黄金”交易引发诉讼[/b]
2006年5月30日,被告张某等人在济南泺源工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申请开立了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俗称“纸黄金”交易)账户,通过该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采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黄金买卖交易。自2006年6月29日起,张某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随即又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到当年7月8日,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买入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5千余万元;卖出61笔,卖出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7千余万元,获利2100余万元。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张某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其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上述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然而,张某却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输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统的认可,并不存在违规现象,交易合法有效。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黄金参考价格,选择高于或低于参考价格成交,符合交易规则,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他要求银行归还其被划走的2100余万元交易所得。
[b] 银行是中介还是合同当事人[/b]
对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
“认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地位对于本案至关重要。千万别小看这名称的差别,如果是中介的话,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没有权利撤销这126笔交易。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济南中院办案法官褚飞介绍说。
被告张某认为,济南泺源工行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是“纸黄金”买卖的服务中介,不属于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他与济南泺源工行之间系代理关系,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关系。而济南泺源工行坚称在这些交易中,银行都是以买卖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张某成交的,并非中介。
褚飞遇到了一个不小的难题:银行“纸黄金”业务虽然已开展多年,国内却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银监会也没有对这项业务制定任何交易规则。
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褚飞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张某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张某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
“从这些记录来看,交易全是在张某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在满足成交条件后,银行与张某进行‘纸黄金’的买卖,银行并非撮合客户与客户之间成交的中介。”这个细节让褚飞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张某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b] 是不当得利还是合法交易[/b]
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操作平台进行黄金买卖,全部交易都经过银行交易系统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银行无权撤销这些交易,他要求银行归还被其划走的2100余万元交易所得。
褚飞发现,被告张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他委托买入价在141元至150元之间,所对应的银行报价在150.01元至163.84元之间,成交价格都比对应的银行即时黄金报价低5.01元至22.00元。”
而客户按照止损委托方式交易时,电话银行会通过语音方式进行提醒,“现在你将建立止损委托,如果你输入的汇率优于即时汇率,委托订立将不成功”.按照以上定义,张某采用止损委托方式时,其设定的买入价格,不应低于银行的即时黄金报价。可是张某选择了止损委托方式的同时,又以远低于即时黄金报价设定买入价格,显然不符合“止损委托”的概念和交易规则。
在审理中褚飞发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有做出正确判定,造成违法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被误认为正常交易。
“工商银行该交易系统在当时存在漏洞,其人为设定是即时报价上下浮动20%,就是正常交易,只要不超过20%即是合法交易,系统就会予以确认,其实在20%之内也有非法交易,张某就是钻了这个空子,这些交易其实并非银行本意。”褚飞告诉记者。
通过查询交易记录详单,褚飞还发现张某曾经将黄金交易价格设定为几元,甚至1元钱,来试探银行交易系统的底线。开始的时候,系统因为张某设定的黄金交易价格过低,不予接受。之后,张某继续提高价格底线,直到试出其报价在低于银行即时报价20%亦能成交这一个节点,就大量进行交易。
褚飞表示:“张某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频繁交易达126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既违反交易规则,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对银行而言,因为其交易系统未能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导致异常交易结果的发生,属于银行通过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表现出来的重大误解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有人将该案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褚飞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两个案子都是被告利用了银行出现的漏洞,不当获利。但区别在于本案被告张某没有实实在在拿到钱,银行已及时将其不当所得划走。张某是利用银行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和交易规则的不完善,心存侥幸,进行的投机,但其只是投机行为,没有构成诈骗,不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