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一、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
(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参保登记
在校学生、入托儿童应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学生、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还应同时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2008年为10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登记
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其他城镇居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至下一个缴费期开始前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新生儿期家长或监护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