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春节加班费七天最低拿719.08元
春节期间,当人们在家里享受节日休闲时光的时候,还有不少行业的劳动者仍然需要坚持在工作岗位上,对于加班的劳动者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加班费问题了,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用春节“红包”冲抵加班费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对此表示,“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码事,发“红包”不妨碍给加班费。而根据济南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20元计算,济南市的劳动者春节七天都加班至少可拿到719.08元,相当于月工资的78%。
老板给春节“红包”
不能算加班费
30日上午,记者在泉城路采访时,在一家品牌服装专卖店里与一名导购员攀谈起来,导购员告诉记者,整个春节期间,她只有大年初二才能休息一天,其余时间都要到店里工作。“那么,你得到的加班费应该不少吧。”记者问。该导购员回答说:“老板已经答应给我们一个春节红包,估计有二三百块钱吧,而且到时候伙食也会改善,每顿饭都会有饺子吃,这应该算是加班费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春节期间,省城酒店餐饮、商业以及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大多都要继续坚持在工作岗位上,但在加班费问题上,很多劳动者虽然很关心,但却并不完全了解到底什么才是加班费。比如,省城西部一处大型社区的物业保安告诉记者,过年期间,他要加班五天,单位将奖励员工一张购物卡,这就算是春节加班费了。
然而,记者从省城劳动监察部门获悉,国家对节日加班费的规定非常具体,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节日期间为单位工作的,单位都应该支付给劳动者加班费。对于一些单位用红包来冲抵加班费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褒奖,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应专门支付。
维权时,别光说
“那几天店里都开门”
日前,记者在历下区劳动监察部门采访时,正碰上一名超市售货员投诉该超市不支付其国庆节期间的加班费,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要求该劳动者提供相关的证据,该劳动者却表示:“全济南人都知道那家超市节假日的时候都开门,这就是最大的证据。”但执法人员却摇摇头,并提醒该劳动者说,在进行劳动维权时,一定要注意收集非常具体的证据,比如单位安排的加班表等,但凭说“店里都开门”,不足以证明劳动者曾经加班。
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只要是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可以很容易地帮助劳动者维权,讨要回加班费,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一些劳动者在加班过程中不注意收集具体的加班证据,反而容易让用工单位钻了空子。
为此,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假如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但投诉人应注意尽量收集和保留有关加班的证据,比如节假日加班的打卡记录、单位安排的加班表等,以便于维权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只要接到举报,就会立即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处罚。
加班费多少,帮您算一算
据介绍,今年的春节假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2月2日(星期三、农历除夕)、2月3日(星期四、农历正月初一)、2月4日(星期五、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共3天;另一类是休息日,由于1月30日(星期日、腊月廿七)、2月12日(星期六、正月初十)公休日调至2月7日(星期一)、2月8日(星期二),所以2月5日(周六、正月初三)、6日(周日、正月初四)、7日(周一、正月初五)、8日(周二、正月初六)共4天为休息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即2月2日、2月3日、2月4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薪酬计算方法,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所以,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300%;
休息日期间即2月5日、6日、7日、8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200%。
春节7天全加班,至少能拿719.08元
按照目前济南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20元进行计算,在今年2月2日、2月3日、2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每天应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为920元÷21.75×300%=126.9元,如果加班3天,共应得加班费380.69元。
在2月5日、6日、7日、8日休息日加班,每天应支付的加班工资为:920元÷21.75×200%=84.6元,如果4天都加班,则应得的加班费为338.39元。
也就是说,在济南市,如果一个劳动者春节7天假期都在加班而且没有安排补休的话,至少可以领到380.69元+338.39元=719.08元。若与济南月最低工资标准920元进行比较的话,可以看出这些加班费能占到劳动者月工资的78%,也就是说,加班这七天的工资都快赶上一个月的工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