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正酝酿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办法

添加时间:10-11-12 所属分类:济南信息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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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如何落实?流动人口拥有哪些权益?11日上午,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听电话,就市民关心的计生服务、社会抚养费等问题进行解答。

  山东省2002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规定,但一些困难企业往往难以兑现。省政府办公厅今年9月底印发的《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通知下发后,济南市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对此,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徐明梅表示,济南市有关部门已经展开调研,将对济南市企业情况进行分门别类地梳理,并出台不同实施办法。办法一经出台,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根据要求,正常运转的企业要自行承担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而需要由政府统筹解决的困难企业,其认证标准目前仍在探讨之中。

  目前济南市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156.5万人,今天上午数十名在济打工者来电咨询有关就业、落户等方面问题。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济南市目前对流动人口实行的是均等化服务和市民化待遇,因此他们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都可享受到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服务。

  济南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徐明梅介绍说,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济南市也查出部分违法生育现象,对于其社会抚养费征收及落户,济南市明确提出,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依法从轻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前违法生育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法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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