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
山东商报 记者 李雨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中提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细则》对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等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需要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均给出了清晰而明确的界定。
按照《细则》,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审计内容,在审计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相关改革任务推进、财政安全生产预防以及应急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有关安全生产项目的资金保障以及项目落地等情况开展监督。
同时,我省将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是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从今年9月30日起,我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