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开收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金定额指标内缴纳标准75元/吨

添加时间:18-04-29 所属分类:济南信息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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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 记者 于娜

日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明确将生活垃圾送入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县区(包括受偿区)需缴纳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资金。生活垃圾处理补(受)偿以县区政府为对象,征缴生态补偿资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自运进入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垃圾量,按属地原则计入各县区垃圾总量,实施生态补偿。
  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是指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市第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以及其他新建市级垃圾处理设施。
  受偿区负责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因受偿区工作不力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建设运营的,将扣减该受偿区当年一定额度的补偿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办法明确,将生活垃圾送入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县区(包括受偿区)需缴纳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包括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资金和渗滤液处理生态补偿资金,前者以垃圾输入量的80%核算,后者以垃圾输入量的20%核算。对各县区生活垃圾产生量实行总量控制,以现有垃圾焚烧厂处理能力为定额总量,由市城管部门核定各县区“定额指标”。
  缴纳标准:定额指标内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按75元/吨、渗滤液处理生态补偿按200元/吨缴纳;超过定额指标10%(不含)以内的,缴纳标准上浮10%(分别为82.5元/吨、220元/吨); 超过定额指标10%(含)—20%(不含)的,缴纳标准上浮20%(分别为90元/吨、240元/吨),上浮比例以此类推。
  生态补偿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内部环境污染防治、周边镇(街道)生态环境整治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环境污染补偿、生态环保宣传和监督管理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协调。
  济南还将对生态补偿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受偿区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城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实施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违规占用和挪用生态补偿资金、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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