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齐鲁晚报 记者 张玉岩
11日,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法院和检察院近期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所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主要来源于,环境公益诉讼、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办法》详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清除、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勘验、审计、评估、验收、律师代理等必要费用。
某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金应用于该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不可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
修复项目和修复单位确定后,由修复单位向项目实施地财政、环保部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申请,同时提交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方案、支出预算及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