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燃放将受罚 济南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添加时间:17-05-21 所属分类:济南信息网络文摘
  http://jinan.dzwww.com/qcxw//201705/t20 ... 929274.htm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刘雅菲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真要来了!18日,济南市法制办对这一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从中了解到,个人违规燃放将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违规燃放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中划定的禁放区域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所辖区域);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以及各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同时也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除了这些区域外,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山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也都禁止燃放。
  
  春节后的开门炮再放可能就要罚款了。(资料片)
  需要注意的是,重污染天气期间,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环保、气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违规燃放,规定中同时明确了处罚标准: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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