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3家药店被要求停止卖药 漱玉平民大药房等上榜_民生_新闻_新视听网站
齐鲁晚报
29日,济南市食药监局在官网通报了省局对济南市4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随机检查的情况,检查发现4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的药店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有的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非药品经营区占用大量面积,药品经营面积与许可条件不相符。4家药店(药企)中,1家GSP认证证书被收回,2家GSP认证证书被撤销。被撤销及收回GSP证书的企业,被要求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撤销和收回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药品经营行为。
此次省食药监局进行飞行检查的是济南益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济南益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孙村店、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店。
济南益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柜台下方隔断内存有大量药品,经扫码发现部分药品来自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购进药品未验收,购销记录不完整。
济南益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经扫码发现部分药品来自多家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药品非药品混放,处方药、非处方药混放营业面积中主要部分用于非药品经营大量药品与其他杂物共存,卫生条件差,无温湿度调控设备。
通报显示,这两家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撤销上述企业的GSP认证证书。由所在地区局对其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记者查询发现,该法条规定,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通报明确,被撤销及收回GSP证书的企业,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被撤销和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食药监药市[2016]48号)规定,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撤销和收回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药品经营行为。对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