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假真没了,婚假剩3天
山东商报
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13日,山东省法制办发布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月13日,共收到电子邮件、信函2000余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昨日,省法制办对结合群众意见对条例进行的修改做了公开说明。 本组撰稿 记者 王善龙 郑心茹
拟取消晚婚假 婚假只剩3天
关于晚婚假的反映比较多,前期征求意见中,大家都呼吁保留晚婚假,或延长婚假。
对此省法制办在说明中明确表示,“经研究,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我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也相应修改了相关条款。”
据悉,此前山东规定的晚婚假为14天,加上正常的3天婚假,晚婚夫妻结婚后可休17天,今后取消晚婚假之后,新婚夫妇就只有3天的结婚假了。很多新人都对这个规定表示异议,“3天时间,连两边主办两次婚礼的时间都不够,更别说度蜜月了。”“还有网友吐槽,以后度蜜月别考虑马尔代夫、塞班岛啥的,这点时间只有去商河洗个温泉。”
专家建议采用渐进式取消
山东省此次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修正案(草案)》中确定取消晚婚假,意味着原本一共17天的婚假将缩水为3天。这一消息引发不少网友吐槽,专家建议,是否采用渐进式取消晚婚假的方式,让人们有一个缓冲、接受的过程会更好。
去年年底,晚婚假将被取消的消息一传出,济南就有不少新人赶在元旦前扎堆领证结婚。2015年12月30日,本报记者从济南市各婚姻登记处了解到,从晚婚假取消消息一传出,领证结婚的新人数量翻了番,仅一周的时间就比往常多50多对。
关注
三类独生子女父母 每人每月拟补助80元
须为年满60岁的失业、无业、自谋职业城镇居民
前期意见征集中,很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反映,自己单位垮了,退休时无法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奖励。结合大家的意见,新的《条例》也对这一现状做出了针对性的调整,主要包括:建议城镇居民参照农村奖励扶助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建议改变企业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发放渠道等。
省法制办工作人员表示,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失业、无业、自谋职业)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政策空白,增加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同时,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对企业职工退休奖补规定未做修改。
按照我省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给予奖励扶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这意味着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虽然无法领到一次性退休补贴,但是每人每月可领至少80元钱。
妇女产假有望再延长60天
在前期的征集意见中,关于产假方面的建议主要包括:建议高龄产妇可以再延长30天或者二孩再延长,同时要保障妇女儿童、用人单位的权益; 已经合法生育的正在休产假的,希望能够享受增加60天的奖励;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等。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论证,认为从妇女产后康复时间、婴儿母乳喂养需要等方面考虑,产假增加六十日较为科学,通过立法调研收集的情况和民意调查情况来看,增加六十日产假也较为合理。与外省规定(广东、北京增加30天)相比,我省鼓励合法生育的产假目前是最长的。已经合法生育正在休产假是否可以享受增加60天的奖励,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研究。对于延长男方护理假的建议,经与有关部门沟通,暂未采纳。
目前我省规定育龄妇女的产假为98天,剖腹产的女性再增加15天。晚育的女性,产假再增加三个月。而一旦上述新规定通过执行,就意味着我省妇女顺产产假为158天。
点击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予以降低
再生育政策方面有人建议:部分农村双女户建议可以再生育;建议再生育情形第五项删掉“均随前婚配偶”的限制条件等。对此,省法制办回应,经论证,删除了再生育情形第五项中“均随前婚配偶”的表述。另外,为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一项,以照顾到个别群众的特殊情形。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有人建议对抢生的免于征收,或者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减轻征收等。
省法制办表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国家法律和省条例时依法妥善处理。
我省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新的《条例》中已普遍予以降低。比如: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