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规定农民工签1年以上合同可享住房公积金待遇

添加时间:15-03-28 所属分类:济南信息网络文摘
  http://domestic.firefox.163.com/15/0328 ... GIWFO.html

新华网济南3月28日新媒体专电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济南市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五险”的,用人单位应按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为其缴存单位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个人可以选择不同于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目前,济南市约有150多万名农民工,是农民工聚集较多的城市,主要分布在建筑、餐饮、制造、环卫、家政等行业。

根据办法,凡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且已缴纳“五险”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农民工身份。

济南市规定,农民工身份认定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认定前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类管理。农民工身份认定之前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农民工身份认定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除按《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外,还可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其中,外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民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租金。农民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执行。

济南市还明确,农民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挪用代扣农民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形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前篇:万元正能量基金送给“担当哥” 济南热心市民... 后篇:山东试点蔬菜目标价格保险 保费政府补贴80%
发表我的评论


推荐文章   她把“非正常”活成赢家人生——专访残...   小学现“成人式腐败”:写作业拿好处 零...   直播"清流" 大三女生一年赚2...   女孩抗争14年终战胜白血病 医生:万分之...   17岁华裔女孩凭一篇作文通关美国名校
随机文章   山东:台湾老人济南找寻故友   济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日中午将禁酒   济南外宣门户网站“天下泉城”开通   济南警方 三个月集中整治违规养犬   济南人收入增幅略高于全国平均
广告

其他推荐

因为本站所有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意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但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能对其真实性验证负责,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请与我联系,本人会立即将其撤除,谢谢.联系方式:atseashawk@163.com QQ:99289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