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公共监护”保护特殊儿童
山东商报 记者 冀强
上月,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江苏徐州作出终审判决。昨天部分赴京参会的代表委员们,也对此案及备受关注的防范儿童受侵害话题展开了讨论,建议设公共监护制度保护特殊儿童。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对本报记者表示,他也关注到了发生在江苏徐州的这起案件。该案发生在去年:14岁女孩小玲(化名)在向邻居吐露父亲多年性侵自己的情况后,此案才得以披露。2014年10月,徐州铜山区法院依法判处小玲父亲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这还仅仅是个例。据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统计,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
朱征夫告诉记者,自己一直在呼吁建立公共监护制度。在他看来,徐州铜山区的这起个案,开了一个好头。朱征夫委员建议各地妇联、街道办等组织部门,从行动上加大对社区留守儿童、外来务工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关注。“比如在其监护人不到位的空白时间段,设立多名成人专人在场管理的社区未成年人临时托管点,由社区自身、行政部门、未成年人监护人三方共同出资维护。”
作为法律专家,他建议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第一中学校长李一飞则建议民政部门尽快探索、建立剥夺监护人监护权后的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如仿照国外已有成功实践经验,成立由独立第三方社会组织运营的福利性质非盈利机构。”
同时,专家学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培育服务社区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成长,并适当考虑购买第三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