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百元
山东商报
昨天,省政府下发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山东商报记者 梁赓据悉,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平均增幅7.41%;以201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15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基准线确定为10%、上线为18%、下线为4%。这是山东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连续17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上一次调整,是2014年2月底,“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500元、1350元、1200元,平均增幅10%;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据介绍,2014年全省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结构调整稳中有进,运行质量稳中有升,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考虑到新常态下经济增长放缓、物价涨幅变化、人工成本上升等复杂因素,我省适度下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以及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上线标准。省政府要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记者查阅资料获悉,我省自1994年11月第一次公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开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