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追责临阵脱逃
兰州水污染事件再度引起人们对环境污染的关注。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把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我市提出,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
记者了解到,根据工作需要,我市将成立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市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此外,我市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处理不力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我市将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根据规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