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新规 最高金额提至30万元
济南日报 作者:周福宝
今天,我市制定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2011年8月10日印发的《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记者了解到,与之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相比,依据该《办法》,奖励最高金额提升到了30万元。此外,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10类违法行为可举报
依据《办法》,10类违法行为属于举报受理范围: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的;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私屠滥宰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或掺假掺杂食物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重要违法行为可匿名举报
《办法》规定,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重要违法行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6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符合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违法行为有处理结果(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在公开披露违法行为前主动提供线索,按照本实施办法予以奖励)等五项条件的举报人,一旦其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举报奖励分为四个等级
《办法》规定,举报的违法行为有涉案货物并且可计算货值的,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分为四个等级(详见下表)。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视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属于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人员的,应在相应奖励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此外,依据该《办法》,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不受此限制。
举报违法行为受理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登录济南市政府网(市长信箱)www.jinan.gov.cn发送邮件,或发送短信到106-3531-12345举报违法行为。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设立公开渠道接受举报。
举报奖励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
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能够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
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够为现场调查提供一定的协助,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
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
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