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鲜活商品将禁标

添加时间:16-07-15 所属分类:柴米油盐酱醋茶
  转载自http://news.sdinfo.net/jnxw/24905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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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价虾”、“天价鱼”等宰客事件让人在外就餐时总是心有余悸。记者从山东济南市物价局获悉,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济南市发布《济南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外卖也要明码标价  针对餐饮业越来越常见的电子菜单、网络外卖等销售定价方式,此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具体规定。
记者看到,市物价局提出,经营者可按照规定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条件,采用标价签、价目表(册、牌)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以及消费者认可的其他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通过互联网从事销售和服务业务的,同样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标价内容并非简单的数字即可,而是要求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一应俱全,并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项)签对位、标示醒目。
分量不能“只在图片上”  不少市民外出就餐都遇到过“图菜不符”的情况,菜单上的图片看上去分量十足,而实际却很少。《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对商品使用图片方式标价的,商品及其器具应当符合比例一致的原则。
此外,还要求组合商品应当同时标示每件(项)的名称和价格,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采用组合打包方式销售的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应当标明套餐的总价及所包含的商品名称、数量。
鲜活商品要标出“当日价”
  以往市民在外出就餐时,不时会看到一些菜单上的海鲜、蔬菜等标着“时令价”,这就给个别不良店主留下了随口要价的可乘之机。今后此类品种必须明码标价,意味着餐饮菜单将禁标“时令价”。
  《征求意见稿》要求,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鲜活商品,应及时调整确定价格,并明确标示品名、计价单位、产地、当日价等内容。餐饮经营者销售菜肴、面点,应按照规定标明商品名称、计价单位、主料重量、销售价格等内容。
  “价格离谱”需提前告知
  《征求意见稿》对一些“特别价格”的标价规范作了具体规定,以更好地避免“天价账单”的出现。
  商品和服务价格标准明显超过社会平均价格水平或普通消费者消费预期的,倡导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提供消费明细,由消费者进行核对并以签字、电子签名或者录音等合理方式予以确认。商品和服务的计量计价方式与行业惯例或者消费者日常消费习惯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对相关标价内容进行特别标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费者。
  市民若有相关建议和意见,可于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至市物价局,电子邮箱:jnwj2005@sina.com;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304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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