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布食用盐监管新意见 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量再小也追刑责
舜网-济南时报
16日,市盐务局联合公检法,发布涉盐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今后,只要发现有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的行为,不管数量多少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再简单地罚款了事。
《意见》规定,盐政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以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充当食盐生产、加工、销售的,使用的盐产品外包装印有工业盐、农牧用盐或外包装无任何标识或无法确认是否为食盐的字样,经鉴定执行标准为工业盐标准的非食用盐产品的,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以上述非食用盐充当食盐,或者在食盐、食品中掺入非食用盐生产、加工、销售,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因为济南大部分地区属于缺碘地区,需要长期使用碘盐,《意见》还指出,食品加工企业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如果使用非碘盐,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无需相关部门或专家出具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鉴定意见、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