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过渡期”考试政策出台 已过科目有效不需重考

添加时间:12-12-27 所属分类:车子
  转载自http://sd.sdnews.com.cn/2012/12/27/1287476.html
山东商报 记者 朱彩玲 实习生 刘桂秀 

交警正为参加路考的学员讲解驾考中应注意的事项(资料片)记者潘炳摄
  鲁网12月27日讯 从1月1日起,驾考新规开始实施,最为担心的莫过于处于过渡期的学员。“我只过了科目一,其余的怎么考?我科目二已经考过了桩考,剩下的该怎么考呢?”“1月1日之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还计算在新规里考试次数之内吗?”在昨天济南交警支队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交警对此进行了答复。
  [b]新令前已预约考试次数不计算在5次预约次数内[/b]
  济南市车管所考试科负责人告诉记者,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5次预约限制次数中。123号令实施后,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参加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各有5次预约考试的机会。
  [b]已过“桩考”的不再考桩或倒车入库[/b]
  123号令实施前已报名但未完成考试的学员按什么标准考试?交警有关负责人表示,123号令实施前已合格的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
  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对2013年1月1日之前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b]未取消预约而缺考视为不合格[/b]
  学员预约考试的方式有什么变化?这位负责人说,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三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前都需要提前预约。123号令实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自助预约考试,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1天取消预约。对没有提前按规定取消预约的视为没有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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