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司机因公外出时撞人,单位担责80%
据本案的审判长王晛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孙帅驾驶私家车出行的行为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认为,确定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看行为人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行为的内容是否符合雇主雇佣的目的。
对于被告孙帅的行为内容是否符合雇主雇佣的目的,被告孙帅自事故发生后至开庭时均坚持其为公司送酒,是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则提出孙帅当时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庭审中其申请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前后陈述矛盾,内容完全不同,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路某某的证言无法证实被告孙帅在事故发生时的行为性质。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10月9日,当日不属于节假日,是正常的工作日,具体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许,亦属于工作时间。本次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文化东路山东师范大学门口东侧,发生在被告孙帅陈述的开会地点至仓库提货的合理路线内。
事故发生时,被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也认可被告孙帅是其公司员工;另外,被告孙帅提交济南某酒店工作人员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孙帅答应2016年10月9日上午为其送46度兰尊一箱,证人王某某对事情经过的叙述虽未被法院采信,但其对被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经营酒类的陈述却印证了被告孙帅所述送酒的种类,亦与被告孙帅提交的证明相符;被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提交其公司车辆管理规定证实不允许职工驾驶私家车辆履行公司职务,但这仅为其公司内部规定,是否认定职务行为并不能以某个公司的内部规定来确认。
司机所在公司被判赔偿32万
通过原被告陈述、举证及整个庭审过程,法院认为,被告孙帅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刘祎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标准,济南历下法院燕山法庭依法认定原告刘祎伟承担20%的责任,被告孙帅承担80%的责任;因此被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刘祎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原告刘祎伟主张赔偿医疗费40余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交通费1000元,并提交了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相关发票予以佐证,法院予以支持。上述原告刘祎伟主张的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由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淄博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因医疗费10000元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淄博支公司已先行支付,本案不再涉及。超出部分的医疗费39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由被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历下法院燕山法庭经审理同时认为,对于本案中其他两名被告章菁菁和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刘祎伟未能举证证实被告章菁菁、被告山东扳倒井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及其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故法院认为被告章菁菁、被告山东扳倒井公司不应对原告刘祎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燕山法庭判决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淄博支公司向原告刘祎伟赔偿交通费1000元;被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祎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2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告孙帅已支付的4.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