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因公外出时撞人,单位担责80%
山东商报 记者 杨紫慧 通讯员 王继学
半年多前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山师北门附近的一场车祸,改变了爱好京剧的女孩刘祎伟的人生路程。针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5月4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孙帅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所在单位国井酒业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刘祎伟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去年10月份发生在省城山师北门的一起车祸让一个家庭陷入无尽的悲痛中 记者 王彦斌 摄
原被告双方均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济南历下法院燕山法庭认定,2016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孙帅驾驶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师门口东侧时,适遇原告刘祎伟由北向南横过道路,人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祎伟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祎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祎伟伤后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治疗,住院67天。
济南历下法院燕山法庭经审理查明,涉事轿车登记车主系被告孙帅的妻子,该车在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淄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孙帅系被告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被告孙帅欲去仓库提货,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已向原告刘祎伟支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孙帅已向原告刘祎伟支付4.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