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事故车维修,怎花去一辆新车的钱?
山东商报 记者 王茜
两辆同型号的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事故车在自己的汽修厂拆检,并虚开车辆维修费,让别的汽修厂盖章,最终开出的维修费都能买辆新车了。当该当事人拿着这个鉴定报告要求对方赔偿时,法官识破其中猫腻,驳回其起诉要求。
今年2月份,赵海驾驶的车辆和刘晓亮驾驶的同一型号的轿车发生碰撞。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海、刘晓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海将刘晓亮夫妻及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赵海称自己车辆经鉴定修复损失为54000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剩余部分由刘晓亮按50%承担26000元,另主张鉴定费1500元,共计29500元,提供车损评估报告书、购车发票各一份为证。这意味着被告要赔偿车辆维修费28000元、鉴定费1500元。
面对赵海的起诉要求,被告表示不认可。因为在本次事故中,赵海所驾驶的小型轿车主要为左前部受损,而他出具的维修费用高达54000元。赵海的车辆购买时间为2011年,车辆购置价为80000元左右,距事故发生时车辆使用时间已达三年以上,车辆价值已经大大贬损,该款车辆市场上已基本停止销售,同系列新款车辆的市场价约在五六万元左右。不是特别严重的受损,维修费怎么都能赶上新车价格?赵海出具的那份鉴定评估报告书引起法官注意。
据了解,赵海提交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中,记载是在商河交警大队停车场及鸿运汽车维修厂进行现场勘验分析受损保险标的,鉴定人员刘某在本院对其所做的调查笔录中亦陈述拆检、拍照是在鸿运汽车维修厂进行,但根据刘某提供的拆检材料显示事故车辆并非在鸿运汽修厂进行拆检,而是在赵海自己经营的汽修厂进行拆检。鉴定评估报告书记载拆检、拍照地点与真正的拆检、拍照地点不一致,该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此外,赵海主张事故车辆已于2015年8、9月份在鸿运汽修厂修理完毕,因该厂已经不再营业,所以发票无法开出。而车辆维修费需由具有资质的维修厂家出具正式发票、维修清单等予以证实,在无正式发票的情形下,无法证实车辆的实际维修费为54000元。另赵海提交的鉴定报告中仅有鉴定人员刘某加盖印章,而没有另一鉴定人员张某的签字盖章。
法院据此认为,赵海主张车辆损失所依据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是赵海单方鉴定得出,该鉴定评估报告结论有失公允。经审理,商河法院对赵海提交的单方鉴定评估报告书未予采纳,对赵海据此主张的车辆评估费1500元亦未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