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驾考年后初七开始 可委托个人代缴单人补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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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济南又迎来了一波驾考小高峰,随着学生党放假以及市民开始为春节外出做准备,济南市车管部门也到了一年中的旺季。今天上午,济南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驾考时间安排、出辖区临时牌照办理规则等群众近期咨询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驾考年后初七开始 四类人群享特事特办
春节将至,广大在校师生和寒假回济的学生练车、参加驾考的需求上升,将迎来学车小高峰。为了确保广大考生的权益,济南市车管所也多次建议济南市各家驾校:在寒假期间尽量优先安排这部分考生练车、考试。春节前,驾驶人的考试工作持续到2月17日(腊月二十九),春节后,驾驶人的考试工作从2月25日(正月初七)正式开始。考试计划每月25日在网上车管所对外进行公布。同时开通考试绿色通道,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学员特事特办。一是即将出国,在短期内不可能归国的二是在济南上学,本年度毕业要离济的三是技能证明临近到期的四是参军的。这些学员只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可享受优先办理的便利。
驾考可委托个人代缴单人补考费 11个缴纳点公布
前几年,部分驾校利用代缴补考费之名搭车收费,给学员带来经济负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学员投诉较多。为保障学员利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2014年2月20日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收费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布了培训费和考试收费价格。通知规定考试费、补考费由学员自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并公开了8个报名考试费缴纳点和11个补考费缴纳点。针对目前个别考生要求代缴的要求,不建议驾校集体代缴,可以委托个人代缴单人补考费。
外地车辆满五年的不可转入济南 以办理转移登记日期为准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此通告有效期为5年。通告中明确自2014年11月1日起,禁止下列外埠机动车(在济南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转入济南市:
(一)、未达到济南市机动车注册登记现行排放标准(国Ⅳ及以上机动车排放标准,下同)和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达到济南市机动车登记现行排放标准,但注册登记日期超过5年的机动车
(三)、各类营运及营转非机动车
(四)、其它不符合《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规定的机动车。
机动车注册登记5年的计算方法为: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至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日期满五年,来对应计算。如:2010年1月5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至2015年1月4日满五年。2015年1月5日起,该机动车就不能转移登记到济南市车管所管辖区域内。
四类情况可申领临时号牌 出济南可申请有效期30天临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申请临时机动车号牌 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以上规定已经明确,车管所在核发临时机动车号牌时,要按照行驶区域的不同来核发辖区内或跨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济南购买并且在济南注册的车辆无需核发跨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目前,济南市全市有32个机动车注册点,可满足新车车主就近办理新车注册,所以,对在济南购车并且在济南注册的车辆无需核发跨行政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