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房屋电磁辐射超标四倍 购房者要解除合同
来源:大众网 作者:崔艳红 通讯员 刘科 晓学
新买的房子花了80多万元,购房合同也签了,购房者许女士却发现房子外面离卧室不到一米的距离有一条高压线,检测发现室内电磁辐射超标四倍,担心影响将来小孩的健康,她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但卖房者并不同意,将许女士告上法庭。历下法院主审法官张维红认为,卖房人应该据实相告,而且电磁辐射已经达到影响人身体健康的程度,判决支持了许女士的请求,解除购房合同,且不承担违约金。
2012年6月的一天,原告赖知法作为甲方、被告许途适作为乙方、某房产中介佛山苑加盟店作为丙方签署购房合同,约定赖知法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出售给许途适。房屋建筑面积近80平方米,总价款80多万元。
购房合同签订几天后,许途适发现涉诉房屋存在居住安全隐患,即涉诉房屋外与两间卧室呈水平距离不到一米处有一条高压线穿过,后得知该高压线电压为10千伏。随后,许途适专门请来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时约定赖知法、房产中介人员到场,对该高压线经过的涉诉房间进行了工频电磁场检测,根据检测后出具的电磁辐射监测数据,证实房屋内电磁辐射水平均大于0.4uT(微特斯拉,电磁单位),明显高于电磁辐射0.1uT的正常标准,已达到影响人体健康水平。
许途适认为自己正处于婚龄,电磁辐射水平对于胎儿以及儿童具有致白血病等严重致病风险。因此认为涉诉房屋不安全,当场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但遭原告拒绝。后被告许途适又与原告赖知法电话协商,建议若原告赖知法能联系相关部门尽快完成安全整改,还可继续履行合约。原告赖知法称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涉诉房屋距高压线过近的问题,得到答复是要整改,但至诉前未见有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
主审法官张维红告诉记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被告许途适作为育龄期妇女,因室内电磁辐射超标,致其无法在涉诉房屋居住,作为购房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允许被告许途适解除购房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赖知法与被告许途适的房屋买卖合同,驳回原告赖知法要求被告许途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