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新《办法》征民意 暴力拆迁将被追责
山东商报
记者采访获悉,按照现行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于“拆迁人”的定义为:依照山东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山东济南市辖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征收主体和征收主管部门拟将明确为--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具体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外,在征收委托方面,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征收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须先公示按照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今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收费用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房建设费用、补助和奖励资金等。
此外,征收费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补偿]新旧公摊差价 不用居民承担
记者采访获悉,就市民普遍关注的征收补偿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了新的变化。
据悉,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其中,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范围内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选择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相应档次房屋的,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安置补助]拆迁过渡期延长 房租补贴将翻倍
记者获悉,按照征求意见稿,在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方面,拟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解决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中,由于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一倍,对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支付。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按照征求意见稿,对于最低保障面积的补偿也拟作调整。据悉,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以下简称最低保障面积,之前为43平米),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最低保障面积对其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
其中,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的,最低保障面积之内的差价,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超出最低保障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最低保障面积房屋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征收程序]搞断水断电拆迁 责任人将被追责
按照征求意见稿,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稿拟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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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3 年4月15日前通过济南市法制办网站或来电、来函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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