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租客一年不交物业费 房东也有连带责任
鲁网3月12日讯(记者 刘梅婷)“我把房子租给了别人,当时和对方约定好了自己交物业费,可小区物业并没有收到钱,这钱到底应该谁来交呢?”家住济南阳光新路某小区的杜先生今天拨打本网热线(0531—67753777)询问。
记者了解到,杜先生在一年前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给了来济打工的张先生一家,等小区物业上门催费才知道,这一年双方竟然谁也没交物业费,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物业费拖得时间太长,就上门来催一下,结果却遭到了房主和租客的拒绝。杜先生称,之前已和张先生说好由对方负责物业费的交纳,“那物业费本就是应该承租者交的,因为承租者在享用物业的管理,所以得租房者自己交。”而张先生也有自个的“理”:“我不是业主,凭什么就我们来交呢,当时在合同上也没有任何相关约定啊。”
双方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意负担这个费用,那么,到底物业应当向谁收取费用才合理呢?记者联系到了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据其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以及《合同法》第六十条,如果当时双方签的租房合同里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就应该由出租人来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房东与租客互相推诿收费无门的情况下,可选择要求房东即业主承担物业费的连带责任。“由于他们租房合同里没有相关约定,所以应该由杜先生交上物业费。”该工作人员表示,以后如果有物业公司再遇到拒交时,在催交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使用人支付欠交的物业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