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月1日起实施 有效两年
济南日报
本报1月31日讯(记者 刘文忠)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及高新区)廉租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通知从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通知规定,廉租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建筑面积计收,基准价格:多层住宅0.4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7元/平方米·月,均可上下浮动5%。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合同有约定的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通知同时规定,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应通过招标公开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不低于《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76号)确定的三星级标准,招标价格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在廉租房维护资金中列支。在其他住宅小区居住的廉租房承租人,应按照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从廉租房维护资金中列支。
另外,记者了解到,按照《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享受低保的廉租住户全额免缴物业服务费,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的低保边缘家庭,可减半缴纳物业服务费,其他廉租住户按照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