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对超高楼层供热计价办法作出规定
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2日专电(记者钱荣)济南市物价局日前对供热价格计价面积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居民供热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对层高超过3米的超高楼层,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以层高系数计算。
按照新的规定,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套内使用面积,二是套内墙体面积,三是阳台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50%计算计价面积;未封闭的阳台不计入计价面积。阁楼、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计价面积,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计入计价面积。
同时,层高超过3米(不含)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公式:计价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而非居民供热则以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扣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超高楼层也按实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