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曾规定公租房预登记资格 已购经适房家庭不予登记

添加时间:12-06-13 所属分类:房子
  转载自http://sd.sdnews.com.cn/2012/6/13/1216804.html
济南时报 记者:黄智义

去年年底,济南曾对公租房预登记申请者进行了规定,房管人员表示,这些标准可做参考,但还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和济南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预登记资格

  1、申请家庭标准:本市市内六区和高新区常住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成员在市级(含)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含无业)的家庭,单身的需年满40周岁。

  2、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万元(含)。

  3、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年满40周岁的单身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

  以下住房认定为家庭现有住房:1.私有住房;2.承租的公有住房;3.单独居住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住房(私房或承租的公房);4.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未满5年的;5.无法证明不属于申请家庭的现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43平方米拆迁保障及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予预登记。

  二、单身职工预登记资格

  1.市级(含)以下单位的正式职工或与单位签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在本市市区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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