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村庄建设规划需征村民同意 5月1日起实施
来源:2010-3-23 济南日报
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今天(22日)颁布的《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据悉,该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城乡规划确定保留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
根据规定,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发改、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查,形成部门联合审查意见。村庄建设规划草案经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联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