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5部门下发文件 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房
□记者 晁明春 报道
本报济南4月27日讯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有关部门获悉,自今天起,省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将取得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房屋交付使用的约定条款。
此举意味着,当开发项目不具备交房条件却为了避免赔付违约金而强制向买房者交房的现象,将不会再发生。
记者从这份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政公用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中看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开发企业应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项目建设完毕的证明、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完毕并达到使用条件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及有关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供水、燃气、供热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办理;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供电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供电部门办理。
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相关各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发放《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按照《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也即意味着无法办理房产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