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可自动打入还款账户 济南市以建行为试点

添加时间:11-04-19 所属分类:房子
  转载自http://sd.sdnews.com.cn/2011/4/19/1056425.html

18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建设银行正式推出一项新增业务:只要符合条件并签署相关协议后,公积金每年将自动转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取还贷每年定期办理一次。据悉,这项业务的开展在山东省尚属首家。

  据了解,该项业务开通后,凡在济南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建设银行办理购房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且还款期超过3年(含)的职工及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直系亲属,均可以到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手续。

  在委托还贷期内,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7月提取一次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每年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的金额以上一年借款人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为上限。借款人及其配偶(同一户口直系亲属)同时参加委托提取的,如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提取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当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再从配偶(同一户口直系亲属)账户提取不足部分,双方每年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指定账户内。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按账户余额取百元整数提取。

  据悉,支取还贷每年定期办理一次,由经办银行于每年7月份前10个工作日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按上年实际还贷金额,自动划入职工的还贷专用账户内。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介绍,为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去年11月份以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记者 喻雯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建行为试点,增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偿还住房贷款业务,于去年11月试点以来,运行比较顺利。委托支取还贷怎样办理?借款人申请委托时,应提供什么材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做了详细解释。

  委托人无需再回单位填审批表

  李侃介绍了具体的办理流程:委托人携带有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借款人申请委托时,应提供的资料为:(1)借款合同;(2)购房合同;(3)近期还贷记录;(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婚姻(或直系亲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由经办银行于每年7月份前10个工作日内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按上年实际还贷金额,划入职工的还贷专用账户。

  李侃表示,“办理委托支取还贷的委托人无需再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须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还有五项原则性规定:委托人必须保证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前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无逾期还贷情况;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后,借款人不得将转入银行还贷账户的公积金挪作他用,应确保按期还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后,借款人须及时掌握银行还贷账户情况,扣款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足,否则扣款不成功造成逾期的,全部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委托人还贷信息(公积金账户、婚姻关系、还贷卡或折号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将在更多银行开展业务

  李侃说,下一步在建行试点基础上,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和资金安全划拨系统,在更多的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方便更多的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

五种情况,委托支取还贷自动终止

  李侃称,委托支取还贷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委托支取还贷将自动终止:借款人及其他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销户;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到期的;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管理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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