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版”商品住房限购细则发布
作者:傅晓峰 来源:济南日报
今天,市城乡建设委发布消息,根据我市有关通知,就“济十条”发布实施后,购房者普遍关心的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这标志着济南市商品住房限购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购房前购房者需签承诺书
我市《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限购细则”)规定:按照限购细则的要求,限购期间,购房人在济南市市区内申请购买商品住房,在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时,需同时签一份承诺书,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申报表中需要填报的内容,保证遵守济南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规定,并为虚假、不实申报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限购细则规定,购房人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时,购房人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手续;查询家庭成员住房信息,发现购房人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将不予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合同网签手续。对违反相关规定办理网签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将不予进行网签合同备案,并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购买二手住宅时,则将由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严格复核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购房信息,对违反限购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界定明确范围
限购细则明确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济阳、商河、平阴、章丘及济南高新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居民家庭户口簿上载明的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在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时,户主及配偶姓名栏应填其父母信息,未成年子女姓名栏应填其未成年的兄弟姐妹信息。
此外,细则规定,非同一居民家庭的两人以上共同购房,将按共同购房人分别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待,应分别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规定执行。
不完全产权情况,按拥有1套计算
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济南市市区已办理网上签约、房屋权属登记、房改购房手续的住房套数为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情况以市城乡建设委数据为准,其他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数据为准。也就是说,家庭住房套数并不是仅仅指已取得房产证的住房,暂未取得房产证但已办理网签手续或者备案手续的住房同样包括在内。限购细则还规定,购房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拥有1套住房计算。
针对此前不少购房者关心的公寓是否在限购之列的问题,限购细则也特别指出,规定中提到的“住房”,是指规划用途为住宅、居住公寓的房屋。
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将被暂停售房
限购细则加大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审核义务和违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销售现场公示限购细则及限购政策说明,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等责任与义务。
对于网签信息有误或违反限购政策进行网签的,在接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后,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整改或网签撤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网签信息将自动失效,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对未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及信息的;未取得《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的;逾期不办理网签备案整改或撤销网签手续的;串通采用“阴阳合同”或滞后网签、逾期不办等行为规避限购政策的,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暂停其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导致购房人网签合同不能备案、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以及经济损失的,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购房切记应及时网签
细则规定,购房合同网签时间在2011年3月1日13时之前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该时间以后网签的一律按限购细则要求办理。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醒广大购房者,限购细则发布实施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已与民政、社保、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购买“五证齐全”的合法商品住房,并应及时进行合同网签。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将严格审核《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对违反限购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手续。企图采用“歪招儿”规避限购政策投机购房的,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个人违反政策将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及损失,将由违规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