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严查出租房 房屋出租3日内需向公安部门备案
山东新闻网2月22日讯(记者 李君 通讯员 王文倩)记者今天从济南市公安局获悉,从现在开始至6月底,济南市公安机关将针对目前出租房屋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出租人需在房屋出租3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而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将最高罚款500元。
随着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其违法犯罪现象突出,据统计,济南市抓获的外来人口违法犯罪嫌疑人中,租赁房屋居住的占70%。而不少房东进行房屋租赁时,只管收取租金,对承租人身份证件、个人基本信息、租房后房屋使用等情况不管不问,也不去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针对日益突出的出租房屋违法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对房主的处罚内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警方提醒全市(包括县、市)所有出租房屋的市民注意,没到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的,请尽快登记。请广大出租房主在房客入住后24小时内认真填写《暂住户口登记簿》,详细登记房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且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督促房客及时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加强对房客的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出租房主,公安机关将严厉处罚。
市民出租房屋请注意: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