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摒弃存在20年的“拆迁”二字
[b]专家解读:[/b]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征收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的主要是对补偿标准不服,特别是很多征收部门做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所以被征收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了很多强制拆迁的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决定必需是一个合理的补偿、公平的补偿,这个补偿首先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用市场的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这是一种市场化的措施,也是保证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标准。
征收补偿款到位后才能动迁
点评: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b]规定:[/b]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专家解读:[/b]
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主任冯长春:现在这个程序都比较清晰了,比如说要搬迁了,先进行搬迁决定,在决定之前首先要经过规划,规划过程当中要公众参与,比如搬迁补偿的听证,听证完了之后再公示,公告以后进行评估,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以后确定了补偿的价格。而且它有一个条件,根据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来评估,确定了这个补偿费然后必须先补偿到位以后再进行拆迁,这个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国有土地房屋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收
点评:排除了一些显然出于商业目的的用途
[b]规定:[/b]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具体情形?新条例列出了六方面的具体内容: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b]专家解读[/b]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具体操作中很难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旧条例的问题在于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新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虽然还有些过于概括宽泛的倾向,但最起码排除了一些显然出于商业目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