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拆迁条例再征意见 拟取消行政强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 房屋价值由评估确定
【法制办说明】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结合社会各界所提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专家解读】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有两个好处:1、征收补偿成本提高,会对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产生事实上的制约作用。做征收决定时要考虑好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2、以往在征收拆迁中,大多数情况不是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而是对补偿不满意,确定这样的标准,对于缓解利益紧张关系,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
【条文摘录】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征收要补偿停业损失
【法制办说明】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增强条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适当补偿”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专家解读】
王轶: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比上次的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很多,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有的房屋是经营性的,停产停业的损失也要补。
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次的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补偿,现在增加了“公平”二字。原来没有补偿具体事项的组成,现在明确了补偿包括三个部分。
【条文摘录】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 旧城改建“回迁”应就近
【法制办说明】
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此外还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专家解读】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这次特别增加了一个被征收人“回迁”的权利。上一稿只是规定“危旧房改造的被征收人有权利回迁”,但“回迁”是一个什么概念,没有规定清楚。新版草案中,对“回迁”作了明确的规定,就是迁到“被征收人原先的被征收地段或者邻近地段”。这样,“回迁”不至于一下子搬到很远的地方去。也有些人提出要回迁到多少公里以内,以防止政府机关偷换概念,但各地的情况差异太多,做这样一个限定不太合适。此外,这次的意见稿对被征收人的补偿细节考虑要多一些。比如,在“住房保障”这一块特别提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条文摘录】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4 分户补偿情况拟公布
【法制办说明】
有意见主张补偿协议应公布,防止暗箱操作,也有意见反对公布,主张保护被征收人隐私权。
【专家解读】
王建文(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征收补偿档案是非常完整的,但在现行拆迁中,很多拆迁人不公开档案,有时连户主本人都查不到。比如被拆迁人之间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档案不公开,就什么证据都没有。另外,拆迁补偿时,市民不知道对方的补偿标准,因为不公开,互相猜疑,就可能不搬离。我认为这是政府给予的补偿,不属于商业秘密,更不是秘密财产,所以不会涉及侵害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