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职工住房建议:公租房可有条件变单位宿舍
本报11月21日讯(记者喻雯 实习生 杨微)公租房中的“集体宿舍”租给什么样的人群、怎样才能发挥最大作用?19日,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和政协委员就解决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难题建议:可将公租房有条件变单位宿舍。
济南市政府最新公布实施的《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济南公共租赁住房现阶段主要面对具有本市6区和高新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和市引进人才中的无房人员等特殊群体。建设标准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分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两种,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以住成套住房,但那些新就业职工,以单身青年为主,这些人在租住‘集体宿舍’的时候就会面临一些问题。”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处长王浩表示,单身人员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面临着“合租”的问题,如果不是知根知底的陌生人在一起住,在生活习惯等方面会有所不同,在相处、磨合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管理起来也比较麻烦。
为了避免这种问题出现,王浩建议,可以考虑和一些每年用人量较多的单位合作,这样一来,这些新就业职工通过单位提出申请后,再集体报名,审核通过后,可以安排住在同一个集体宿舍。这样大家都比较熟悉,一来不会出什么问题,二来公租房出租不直接面对个人,和单位打交道更好管理。
在“集体宿舍”出租上,济南市幼儿师范学校高级讲师、济南市政协委员罗虹也提出了建议:兴建集体公寓面对单位出租、与单位签订合同,更加便于公租房的后期管理。罗虹以兴建教师公寓为例说,可以将管理权交给承租的学校,具体的管理措施由学校来制订,这将会大大提高公租房的管理效率。[b]头条链接济南市人大代表付强称: 公租房须有配套政策[/b]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济南市人大代表付强称,“80后”的新就业职工收入普遍不高,过早背上房贷将不利于这一代安心工作,而公租房,政府是房东,房租也比较低,能更好地解决刚毕业参加工作的人的住房问题,“但是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最好有配套法规予以约束。”
付强表示,可以适时出台《济南市公租房暂行管理条例》,条例主要涉及:承租人的资格及条件、承租期限及费用、承租人承租权的限制、公租房后期的物业管理、承租者的违法行为定性等。“尤其要明确承租人承租权的限制,建公租房是国家的优惠政策,但这种优惠不能无限扩大。《意见》中要求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4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定期审查,不合格者及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实行强制退出。”付强称,一定要让最适合住公租房的人享受公租房政策,“有了这种承租权的限制,也方便了政府的后期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利用公租房谋取个人利益的‘二房东’的出现。”
“公租房的建设,一定要有超前意识,配套设施一定要跟上。”付强说,四年前的世纪中华城片区的房子,配套设施不完善,给不少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在建公租房的时候,一定要接受前车之鉴,像幼儿园、超市、饭店等配套设施在前期规划的时候都要明确,争取公租房落成的时候这些配套设施都能跟上。
本报记者 喻雯 实习生 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