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还钱自制房产证卖房 过户时露馅房主挨罚

添加时间:10-10-13 所属分类:房子
  转载自http://www.dzwww.com/shandong/jinanxinwen/201010/t20101013_5892157.htm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 李文鹏 通讯员 李晓丽)刘某欠王某30万元,因当时无钱归还,就将其一处房屋委托王某出售,售房款用于偿还欠款,刘某到当地公证处就此进行了公证。后来,王某联系到了买主,可签约时却发现房产证竟是自制的。近日,历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

  2007年11月,刘某由于无力偿还王某的30万欠款,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刘某自愿将历城区的一处房产抵押给王某,刘某若五十天内仍无法偿还欠款,该房产就由王某全权处理。后因刘某未能如期还款,因而房产就应交由王某处理。

  不久后,刘某夫妻作为共同委托人,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将自己历城区的房产对外出售,并由其与买受人办理房产买卖的相关手续。此后,他们还就此协议,到历城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9年6月经人介绍,王某联系到意向买主,经协商买主愿意以457600元购买该房屋,并由王某代理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随后王某与买主办理过户手续,在网上签约时却发现该房产证并不存在;经济南市房屋管理局档案室查询上述房屋并未进行产权登记,该证件不存在。

  历城区法院认为,刘某私自制作“房产证”,并持该“房产证”在历城公证处进行公证,其行为不仅是违背了诚信原则,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向济南市房管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刘某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判决,刘某应归还所欠王某的款项。

  另外,法院向历城公证处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历城公证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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