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1月26日讯(记者 韩劲松)3月1日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城镇容貌管理各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市民生活中很多习以为常的行为将被制止。
不得在阳台外擅自搭建鸽舍
很多养鸽爱好者习惯在自家的阳台外、窗外搭建鸽舍,往往会给邻居带来麻烦。对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也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还应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窗外晒衣最高罚200元
有的居民习惯在阳台外、窗外晾晒衣物。针对这一现象,办法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如果违反这项规定,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也是被禁止的行为。
办法还提出,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形、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也应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道路两侧擅自堆放物料
最高罚5000元
为保持市容环境美观,办法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也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张贴“城市牛皮癣”最高罚1000元
办法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等,影响城镇容貌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牛皮癣”带来的视觉污染最让市民反感。办法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擅自设置“城市牛皮癣”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渣土车洒漏最高罚3万元
办法提出,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洒。如果运输砂石、土方、渣土等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洒的,将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同时,办法提出了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应遵守的规定,包括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等。如果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补装井盖最高罚2万元
办法提出,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现有旱厕应逐步改成水冲式或生态式
办法提出,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也应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办法要求,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造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也应免费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露天烧垃圾最高罚200元
办法规定,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饲养宠物也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办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工业垃圾不得投放生活垃圾容器
根据办法,我省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区域、时间,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垃圾产生者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办法还规定,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