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至少9个月22户公租房承租户被要求退租

添加时间:18-07-05 所属分类: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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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获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承租户在租住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续租手续,拖欠公租房租金半年以上,违反了公租房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被要求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记者注意到,此次被要求腾退所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共有22户,其中天和新居、天保新居各3户,天成新居2户,其余为八里桥新居承租户,共14户。被要求腾退的原因,均是在原承租合同到期后,未按政策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未办理新的续租手续,并长期拖欠租金。22户被要求退房的承租户中,拖欠租金最长的一户是天保新居1-1-701的李姓承租户,该承租户自2016年12月19日起就长期拖欠公租房租金,截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已拖欠房租16个月,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拖欠18.5个月。到记者发稿时,其余承租户最少的也已拖欠9个月。
  《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16〕8号)第27条规定,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1.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2.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对这22户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且连续拖欠公租房租金6个月以上的承租户,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分别作出了要求腾退承租公租房的处理决定,但直接送达处理决定未果,该局只能通过公告形式送达,限相关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处理决定,逾期视为送达。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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