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新规下月实施 五大看点抢先看
新锐大众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发布会对该办法进行解读,其中,对于当前屡屡引发纠纷乃至冲突的物业收费问题,如共有部分经营活动的收益、车位管理、收费信用体系等,办法都有了明确的规范条款,属于我省创新性规定的达15条之多。
山东新规五大看点:
一、电梯广告收入业主有没有份?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
小区的电梯广告、公共设施出租收益该如何分配?
《办法》中提到,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二、房子空着总不去住还用交那么多钱吗?
空置六个月以上,物业费应当减收
部分普通住宅交付后,许多房主并不着急直接入住。这种情况下,物业费该如何收取?
根据《办法》,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
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