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供热分户计量居民住宅节能改造时可获得补贴
近日济南市建委、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目前参加集中供热但达不到供热分户计量的居民住宅在进行节能改造时可以获得补贴,其中居民自有产权的部分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山东济南在2010年采暖季前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将获得资金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为:凡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系统三项同步进行改造的项目,中央财政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5元的奖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补贴;同时根据外墙平均传热系数,部分房屋可只进行窗户、单元门和供热采暖补贴系统节能改造,中央财政给予每平方米34.2元的奖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贴。 自有产权部分改造: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除补贴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和居民分担。
为分担居民承担的费用,通过协调济南市确定,部分主要用于节能门窗、散热器等自身产权部分的更换改造,居民承担的费用可由个人凭交费凭证及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按交费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的,单位也可以出资,可从原法定公益金中列支。房屋产权人可以按规定程序支用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既有居住建筑共有部分的节能改造。
此外,已经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的住户,对于节能改造自身承担的部分,也可以通过住房维修基金申请程序支用维修基金。 居民既有建筑怎样才能加入到节能改造行列中,并享受到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政策呢? 凡符合要求,自愿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可由原产权单位代表业主到济南市建委科技与建筑节能管理处提出改造申请,填写基本情况表,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节能改造设计方案。
济南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核,符合改造要求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地确认后,批准立项;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项目确认函,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补贴;改造项目完成后,还要对改造项目进行多方评估验收,以确保改造效果达到既定节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