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山名苑延期交房 开发商不愿赔偿
买房时约定2009年12月31日交房,但直到今年7月19日才通知收房。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热线反映,自己在位于十六里河街道辖区的览山名苑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山东崇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延期交房7个月却不同意赔偿。而且,交房后绿化以及配套设施与合同中承诺的相差甚远,“现在开发商却甩手不管了”。
开发商延期交房7个月
张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8月他经人介绍在览山名苑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88平方米的商品房,双方约定2009年底交房。可是直到今年7月19日,张先生才收到一张“览山名苑交房通知函”,上面只写着小区自2010年5月1日已经具备交房条件,望您接到通知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览山名苑售楼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这一延期交房就是7个多月,合同中明明写着要赔偿的,现在却不提这事了?找到售楼处,人家说不管,找开发商又找不到人。”张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
更让张先生气愤的是,小区交房后的环境根本不像合同中说的“高绿化率,小区内遍布名贵花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封闭式、多方面物业管理”。“直到现在,小区都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而且交房时还说必须先交物业费,不然不给通水通电。交房时,他们也没有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谁知道交房后会不会出现质量问题。早知道这样,就不在这里买房子了。”
合同约定赔偿,开发商不履行
近日,张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其中第六条约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甲方(开发商)需将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附件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给乙方使用。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国家政策性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火灾、地震等。第七条中写明,按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业主)有权按已付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按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按国家法定利率支付乙方已付房款利息。
虽然合同有规定,但张先生告诉记者,现在找到物业,人家说不管,找开发商根本找不到人了。
该小区未有规划记录
对于张先生反映的问题,开发商山东崇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之所以延期交房是因为全运会期间工地停工了两三个月,而且目前小区已经建好,还要留出车库来,绿化的事不好再更改。“除了全运会因素外,安装天然气时也耽误了好长时间,不然就能正常交房了,所以开发商也有难处,不会给赔偿的。”
对于开发商的解释,张先生表示质疑。他认为,根据全运会前夕市建委下发的通知,从2009年9月20日至全运会结束,二环路以内工地停止土方、拆迁施工,全运会场馆周边1.5公里范围内的工地一律停止施工,停工和位于大涧沟的览山名苑没有关系。“而且就算有关系也才两三个月的时间,为什么延期7个多月还不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