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中介造假骗提公积金 手段五花八门
来源: 齐鲁晚报
“公积金提取一天办理,手续费全市最低”、“公积金提取,没有房子也可以”、“公积金提取,最多三天到账”……近日,这种“公积金提取”的小广告频频出现在济南街头。号称能提取公积金的中介是如何操作的?记者暗访发现,很多中介的手段都是造假骗提,通过虚构没有备案网签的房子以及外地房产信息、伪造房产证等提取,手续费在7%至20%不等。一旦公积金和房管部门的房产信息联网,这些造假骗提手段就行不通了。
手段1 虚构未网签备案房子,伪造购房合同
近日,记者在泺源大街收到了公积金提取中介发放的名片,上面写着“公积金提取,一天办理,全市最低”的字样,记者以急需用钱的提取者身份与对方取得了联系。
得知记者公积金账户里有6万元余额,对方很是热情,表示只要提供身份证、单位盖章的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公积金缴存联名银行卡就可以,其他的资料由他们来办理。
“我们做各种资料需要一到两天的时间,资料齐全当天就能把钱提出来。”对方说,他们原来在外地做这个业务,最近刚来济南,所以手续费只收取提取额的7%。
“没有购房资料怎么能提出来?出了问题怎么办?”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对方称,他们会虚构出一些没有网签备案的房子,然后再制作这些房子的假房产证、假购房合同等。“房管局、建委都查不到有关信息,就没有被查出造假的风险。”对方介绍说,有了这些“手续”,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就成了这套房子的“所有者”,这样一来,记者本人就能够到公积金大厅办理公积金提取了。
手段2 编造虚假外地房产信息,提完后取消购房合同
随后,记者又联系上了在泉城路发放广告的另一家公积金提取中介。与上一家中介相同的是,对方让记者准备的材料都是一样的,但手续费是提取额的15%,且不办理3万元以下公积金余额的提取业务。
在造假方式上,这家中介与上一家有所不同。
该中介称,他们可以帮忙办理假购房合同,但并不是济南房产而是虚构的外地房产,并且会提供假的购房发票。等记者提取完公积金后,他们再帮忙取消购房合同。
“济南与省内其他城市并没有联网,无法查到外地房产的具体情况,我们就是利用这个漏洞来操作。”在记者的追问下,中介说出了他们的“门道”。
在记者的暗访中,有五家中介表示,他们都是通过“异地购房手续”来提取公积金的,但手续费相对也比较高,在15%至20%之间。
手段3 办假房产证,冒名顶替他人房产
在记者暗访中,也有中介表示,他们做公积金提取资料时,房产的信息的确是真的,他们要做的只是把提取人“换成”房子的产权人,这样就让提取人有了提取资格。办理提取的时间在三个工作日左右。
为了便于记者理解,中介向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济南燕山小区有一套房子是3号楼2单元××室,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是李雷。中介得知这一信息后,利用房子真实的坐落等信息,制作假的房产证,上面的产权人就换成了记者的名字。
“这样来操作比起那种连房子都是假的形式,风险相对小一些,毕竟房子的信息还是真的。”一家中介对记者说。
为了堵住房产证造假骗提公积金的漏洞,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房管部门还采取了其他系列措施,提高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规范性,防范骗提风险。
15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提高审核的准确性,近期将增设提取业务复核岗,每笔审批业务将由初审与复核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市民办理业务时,由初审人员受理、审核提取申请材料并录入系统后,交由复核人员对申请材料及录入内容进行再次检验后办理,提高材料把关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逐步实行电子档案,受理提取审批业务时,将留存经办人及提取所需申请材料的影像资料,以电子档案形式存档,方便事后稽查和查证。
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也将与住房公积金大厅建立联动机制。当住房公积金大厅工作人员发现申请材料与系统登记的信息不匹配,可以向房管部门反映,房管部门将做进一步核实,如果确定是假房产证,则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我们建立了信用档案体系,加大对社会的公开力度。”该负责人说,一经落实造假责任主体,工作人员会将责任方的身份信息、申请房屋信息、申请登记类型、具体造假情形等内容录入房屋登记主体信用档案,将其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定期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根据新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户籍共同居住家庭直系亲属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