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宅基地建房总面积不得超260平 超出不补偿
《济南市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10月20日正式开始实施。10月18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意见》做了解读:村(居)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
村(居)民使用原有合法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只需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意见》严格规定了村(居)民住宅建设的面积,村(居)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得超过4米。凡村(居)民住宅建设面积超出本意见规定标准的部分,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