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拟限制宅基建房面积 超出部分拆迁不补偿

添加时间:13-07-24 所属分类:房子
  转载自http://www.dzwww.com/shandong/sdnews/201307/t20130724_8685716.htm
大众网 记者 李兆辉

24日,大众网记者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济南拟对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进行规范。其间,对村(居)民新建住宅以及宅基地建房的楼高、建筑面积和间距等细节都将做具体规定。建设面积超出规定的部分,按违法建设处理,征地拆迁时或将不予补偿安置。

  23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中规定,村(居)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得超过4米。凡村(居)民住宅建设面积超出本意见规定标准的部分,按违法建设处理,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同时拟规定,济南各区每年要将市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5%用于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如果村(居)民要新建住宅,要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公示,并先后报送镇政府或街道办、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然后再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和宅基地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意见》还提到,村(居)民使用原有合法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只需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有住宅确已构成危房的,可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危房鉴定报告、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方案、村(居)委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资料向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原址翻建。济南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分别对宅基地使用、建设审批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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