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537名孤儿开始领取保障金
我市537名社会散养孤儿将全部领到每人每月600元的专项补贴(省管县商河县将按照省里安排时间发放)。这是我市今年在儿童福利工作方面首次建立孤儿专项补贴机制。
民政部、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据不完全统计,山东省现有失去父母的儿童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1.5万多人。以往,我市城市孤儿原则上安排入住社会福利院,农村孤儿因属于“三无”对象,原则上安排入住敬老院。但实际上大多数孤儿跟随亲戚生活或由村里照顾,有的孤儿享受低保,全市没有建立统一的补贴机制。现在,我市对孤儿统一发放儿童福利证,城乡统一标准进行补贴。
我市此次对0~18岁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进行保障,具体包括:父母双亡的孤儿;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由流浪儿童保护中心或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的流浪未成年人;因父母服刑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艾滋病致孤儿童。自今年1月1日起,散居社会的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进行保障;对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由福利机构进行保障。
我市此次建立补贴机制进行了很多创新:在保障对象中明确规定既保障失去父母的孤儿,还包括弃婴、找不到父母的流浪儿、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孤儿福利保障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同比例、同时间、自然增长、动态增长;坚持城乡并重,实现城乡孤儿救助同标准、一体化;孤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公示名单;散居孤儿保障经费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实现社会化发放;专项列支了孤儿福利保障工作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