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本报7月13日讯(记者 解照辉 通讯员董广坤)记者今天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市建立实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对象为因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上述人员均需具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办理。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符合条件无异议的,填写《济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及时进行会审,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审批结果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张榜公布。市民政、财政部门对审批结果进行调查监督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