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设贫困器官捐献者救助基金
山东商报
昨天,本报刊登了来自部分逝者亲属讲述的我省遗体、角膜、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心愿,令人感动之余,又让人感到有些遗憾:他们把自己都捐献给了社会,到如今,心愿都无处安放。社会能为他们做些什么?省红会人士表示,不少遗体和器官捐献者家里并不宽裕,建议对贫困捐献者设立救助基金。 文/记者 杨芳 图/记者王晓峰
不少捐献者家境贫寒 红会却没有专项捐助资金
从捐献者纪念碑上,我们看不出一个人是否富有,也看不出他身后家庭的经济情况。但记者从省红十字会了解到,不少遗体和器官捐献者家里并不宽裕,有的也曾提出过帮助请求。
济南历城人张庆祝今年1月8日晚上5点去世,当晚7点,红会和遗体接收单位来到张家,签字、移交、离开。“我们没有提任何要求。”3月28日,68岁的张恒才告诉记者,考虑到孙子太小,上学还需要花费,他也曾问过是否有援助。“红会说,他们是登记机构,捐献都是自愿的。一听这个,我们就什么都没有提。”
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赵娜说,遗体角膜捐献这一块,捐献者提要求的并不多;器官捐献的,很多捐献者都很年轻,是家里的顶梁柱,有些家庭贫困的会提一提“要求”。“说实话,人家这些要求一点都不过分,可是我们没有这一块儿资金。”
“人家有贡献,社会也一定要体现关爱”
“如果没有红十字会,就没有中国的器官捐献事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红十字会)真的起到了很重要作用,我们需要一个很大的器官库,就是全民参与,而红十字会是最好的平台。”
黄洁夫表示,去年的1700例捐献,很多都是困难家庭捐献,没有人提出过要钱。“他们把自愿捐献器官当成是阳光下的奉献,是救人的‘生命礼物’,没人要钱。”
“可是我们的管理体制这方面,人家有贡献,我们也一定要体现社会的关爱。比如,采取一些措施,像捐献者抢救过程中的医药费要免掉,不管多少钱,治疗费用全免,捐赠后,安葬火化,这些费用也都由我们的体系来解决。”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该修改了 希望设立贫困捐献者救助基金
我省的遗体角膜捐献,已经开展了12年;器官捐献从2010年3月试点酝酿,到10月28日正式启动,也已开展了将近5年。“建议增加人体器官捐献立法的有关内容。此外,建议修改《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将其更名为《山东省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赵娜告诉记者,修法过程中,建议相关条款下加入“设立贫困捐献者救助基金”这一项。
记者了解到,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捐献者不仅遗体、角膜、器官可用于医学教学或者挽救患者生命,捐献者的心瓣膜、骨骼、皮肤、血管等人体组织都可用于临床,但《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主要还是针对遗体捐献,其他组织和器官的捐献使用,均缺乏法律依据。
捐献使用都要明确部门责任 器官捐受双方见面也不是不可能
记者注意到,《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虽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公安、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对遗体捐献工作予以支持,但未明确具体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内容,多部门的合作与配合无法体现和落实。
黄洁夫也在致力于全国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修订。他提出,希望接受器官移植的人能够更多地反馈社会。“西方说,器官移植的受体和献体是不能够见面的。但其实我觉得,我国的体系建设好以后,可以更多地鼓励社会的互动。前年,广东佛山,有个台湾人捐献器官,救了三个人。他的爸爸妈妈从台湾过来,受体都管捐献者的爸爸妈妈叫爷爷奶奶,多感人。所以,我们要用中华民族的文化来解决中国的问题,不要照搬西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