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级工伤职工增加276元

添加时间:14-07-16 所属分类:救助帮扶
  转载自http://sd.sdnews.com.cn/jinan/201407/t20140716_1670263.htm

  近日,济南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对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记者了解到,在此次印发的《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4〕34号文件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中,对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增加276元、266元、256元、24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济南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73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据了解,新的待遇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增发待遇将于7月20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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