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帮扶解困资金统计审核发放实施细则出台
济南时报 作者:苏冉
申报帮扶资金时需要带哪些手续、有些证明材料找不到了,像我这类情况能否申领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hellip&hellip本报11日刊发《今起统计五种拖欠职工费用》一文后,多名困难企业职工询问申领困难补助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
记者采访了解到,济南市国资委12日出台了《第一批帮扶解困改革发展困难企业职工内债统计审核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细介绍了内债审核的政策依据和计算标准,以及内债统计、审核、发放企业和个人所需提供的详细资料。记者注意到,申领帮扶资金前,企业和职工需提交人事档案等六大类证明材料。
实施细则表示,职工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职工人事档案职工遗属需提供遗属身份证明,在外地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近期发放凭证,遗属子女需提供高中上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本等代办需提供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企业方面,申报相关资金前还需要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因公致残人员伤残鉴定表,以及财务挂账记账本和凭证,其他需要的证件材料。在相关资料准备完整并通过国资委等部门审核后,企业按照审核通过的内债费用,向帮扶救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申请借支资金,相关负责人批示后双方签订借支资金协议书,最后拨付资金发放到位。
此外,本次救助资金的借支发放要实行厂务公开,按照《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所发职工拖欠的内债明细表要在厂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实施细则表示,资金发放按照审核通过的每个人的欠费情况,由企业提供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复印件,直接打入开户行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死亡职工遗属等除外)。随后,企业开具收款收据,按规定计入财务账。
内债审核如何做到有效有力监管,济南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12日表示,为保证内债审核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帮扶救助资金尽快及时发放到位,帮扶解困工作见实效,拟成立由济南市国资委副主任董黎负责的内债审核工作组。此外,审核组下辖两个小组,在工作任务正常情况下,两个小组合并审核,在申报企业多且集中,审核任务重的情况下,两个小组分别审核,各自负责。
该人士表示,各企业尽快统计申报,申报一户审核一户,力争11月底前完成,11月底前完不成的,顺延时间审核发放。
实施细则要求,资金的使用要执行追踪问责制,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和截留。若出现资金借用、挪用和截留、职工上访等问题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拖欠职工各项内债审核依据
1.
拖欠职工工资:财务挂账、低于当期最低工资补差
2.
拖欠职工医药费:医疗费单据
3.
拖欠住房公积金:财务挂账、公积金中心证明
4.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贴:职工退休上年度年社平工资的30%
5.
职工退休垫付社会保险费:财务挂账、职工垫付单据
6.
职工集资:财务挂账、职工集资存根
7.
职工托儿费:财务挂账、职工托儿费单据
8.
职工独生子女费:财务挂账
9.
拖欠社会保险费:社保局证明
10.
家属工生活费:财务挂账、按企业实际发放标准计
职工因公致残补助金发放标准
工伤时间 级别 发放方法
2003年12月前 1&mdash4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相当于
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3年 5&mdash6级 可以个人离岗,企业按照本人工资70%发放伤残抚恤金2003年 7&mdash10级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动经办机构发放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 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00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 7—10级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 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 7—10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内债审核组名单
内债审核组组长
孙光文(市国资委分配处处长)
副组长
杜莉(市国资委分配处调研员)
副组长
朱建民(市国资委分配处副调研员)
成员
有关企业有审核经验者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标准
死亡时间 标准
2003年6月前 90元/每人、每月2003年7—2006年12月 180元/每人、每月2007年1月—2009年11月 280元/每人、每月2009年12月—2012年6月 360元/每人、每月2012年7月1日至今 460元/每人、每月
其他补助金发放标准
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1000元/人
职工死亡抚恤金按济南市上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精减人员生活费 280元/月职工生活费2006年8月前按实际发放数额计2006年9月始按当期最低工资的70%计